妇女养老保障20年:发展及性别差异状况
时间:2016-05-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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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为基础的实证研究 

  编者按

  20年来,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基本实现了制度全覆盖,但不同制度的设计给妇女带来了不同的影响。本文利用三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分析发现,妇女养老保障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存在明显的城乡差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女性的保障;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的建立与发展,缩小了养老保障的性别差距。

  养老保障作为社会保障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其最低目标是为老年人提供经济收入、使老年人免于陷入贫困。20年来,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变化给妇女保障带来怎样的影响,今天的妇女养老保障的基本状况如何,妇女享有养老保障的情况有什么改变,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些改变?本文以三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为基础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

  我国养老保障存在一定的性别差异

  因为身份的不同,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分为与就业相关联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以及与居民身份相关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养老保障政策本身是中立的、没有性别倾向的,但由于养老保障尤其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障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与就业密切相关,劳动力市场的性别差异在养老保障实践中进一步凸显,在参与率和保障水平上都存在一定的性别差距。

  20年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不断提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已从国有、集体企业,逐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组织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覆盖率从1996年的44%上升到2013年的63%,参保人数大幅增加,从1996年的8758万人增加到38240万人。但无论是养老保障的覆盖率还是待遇水平,男性仍高于女性。

  ——养老保障享有的性别差异逐步减小

  在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中,养老保障享有比例为50.2%,男性这一比例为51.6%,基本没有性别差异。在2000年的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中,女性养老保障的享有比例为58.4%,男性这一比例为63.9%,这次调查针对的是有单位的被调查者,不包括占人口大多数的城乡居民,那时也尚未有城乡居民的相关养老保障制度,所以如果按全国水平来说,2000年的女性养老保障享有率仅为11.7%,比男性低3.9个百分点,存在一定性别差异。在1990年的第一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中,女性能够在单位享受到养老退休金的比例为19.8%,比男性低5.3个百分点,性别差异较大。

  ——养老保障享有的城乡差异显著

  养老保障理论上应该覆盖所有的老年人口,由于长期的二元经济影响,中国农村人口获取保障的能力低于城镇人口,而中国农村人口远多于城市。

  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城乡间养老保障的享有依旧存在着明显的差距,无论男女,城乡间的差异都很大。城镇户口女性社会养老保障享有率为73.3%,农村户口女性这一比例为31.1%。无论城乡,社会保障的性别差距并不大。

  2000年的调查显示,养老保险的整体参保水平较低,但城乡差异很大,性别差异也很明显。有单位的劳动者养老保险覆盖率城乡差异也很大,城市女性为67.4%,农村女性仅为28.6%,主要是农村被调查者集中于农村集体和乡镇企业,能提供的保障较差。

  相比于2010年和2000年来说,1990年养老保障的城乡差异是最大的。无论城乡,都存在一定的性别差异。城市女性养老保障享有率为83.9%,比男性低6个百分点。农村女性养老保障享有率仅为5.5%,比男性低5.1个百分点。

  ——城镇人口养老保障享有的性别差异

  不同教育程度养老保障享有存在性别差异。调查数据显示,受教育程度越高,养老保障享有率越高,一般来说,文化程度越低的被调查者,获得正规就业的可能性就越低,其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程度相应的也会较低,受教育程度较高的被调查者集中于保障较好的单位。

  2010年调查中,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及以下的城镇被调查者有54.4%的女性可以享有养老保障,而男性这一比例为60.9%。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养老保障享有率的性别差距缩小。

  2000年调查中,随着受教育程度提高,女性所在单位提供养老保险的比例也逐渐提高,但在各个受教育阶段都存在一定的性别差异,尤其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女性能享有养老保险的比例比男性低了近10个百分点。1990年调查中,女性能在单位享受到养老退休金的比例随着受教育程度提高而逐渐提高。

  此外,三次调查数据的结果还表明:不同年龄养老保障享有存在性别差异,在城镇被调查者中,年龄越大,养老保障的享有率越高;不同所有制单位养老保障享有也存在性别差异, 城镇职工能否享有养老保险,与所在单位所有制性质密切相关。不同所有制单位提供养老保障的差距较大,但同类所有制内部养老保障享有的性别差异不明显。

  养老保障性别差异的基本分析与建议

  20年来,随着我国人口结构和经济结构的变化,中国的养老保障事业不断发展,覆盖率逐步提高。但我国养老保障的覆盖率依然较低,存在一定性别差异,受教育程度、年龄、城乡、就业等因素影响了养老保障的享有情况。这一方面是我国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覆盖人群少;另一方面是养老保险与就业相关联,使得本来在劳动力市场处于相对弱势的女性获得的保障也较差。

  一是养老保障的覆盖范围大幅度扩大。随着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增强,尤其国家在近年来加大力度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的发展,全民养老保障制度逐步确立。1990年和2000年的广大农村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障,调查仅针对有单位的劳动者,并没有全体国民的养老保障覆盖情况调查项目。而2010年不仅原有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了极大地扩展,还增加了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项基于身份的养老保障项目,这种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障制度本身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的养老保障事业进程。

  二是养老保障覆盖的性别差异缩小。在1990年和2000年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中,男女两性间差异普遍存在。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年龄、不同单位,两性间的养老保障享有情况有着一定的差异。但在2010年的调查中,上述差异明显缩小。主要是21世纪以来基于居民身份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因为与职业无关,只与居民身份相关,使得女性的受益程度高于男性,缩小了性别差异。

  三是我国养老保障的制度设计与就业关联性较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女性的保障。我国养老保障相关制度政策、制度设计本身并没有考虑性别差异,但养老保障的享有与职业和就业时间密切相关,这意味着承担更多家务劳动、易因家庭需要离开职场的妇女,会将职业上的弱势带进养老保障,从而在养老保障体系中处于不利地位。这也是在同职业中两性间差异不明显,但却有着总体差异的根本原因所在。而这种弱势更多的是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以及妇女所在职业行业所限,因此需要打破职业行业性别隔离,或者重新制定养老保障制度,使得男女所能享受的养老保障与职业关联减少,缩小性别差距。

  在实践中,我国已经处于老龄化社会,而养老保障却仍然没有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在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保障老年人正常生活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建立全面养老保障是当前势在必行的大事。为此,政府应提高养老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减少男女进入养老保障时的差距,使男女共同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来源:中国妇女报。作者为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