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出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工作意见
时间:2015-10-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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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漯河市妇联、政法委、法院、公安局联合出台《漯河市关于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实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这标志着漯河市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又向前迈出了一步。

  该《意见》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意见同时明确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限、管辖法院、申请条件及应提交的证据。并规定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以由受害人近亲属、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等组织和国家机关代为申请。

  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内容可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正常生活;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范围内活动:申请人的住所、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或者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特定场所;有必要且具备条件时,可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居所等。

  《意见》规定,法院经审查,确认申请人曾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可直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同时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在辖区派出所,必要时抄送相关居(村)委会、妇联组织、被申请人单位等,监督被申请人自觉履行。

  该《意见》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