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时不知怀孕,离职后不能反悔
时间:2017-09-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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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原女性之声

      胡女士于2015年2月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2月底。2016年3月,由于对工作现状和收入不满意,胡女士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挽留不成后,公司同意了胡女士的辞职申请,并和她结清了工资。办完离职手续后,胡女士在应聘其他单位体检时发现自己已经怀孕,推算怀孕时间,应该是在离职之前。考虑到孕期工作生活需要稳定,胡女士想回到原公司继续工作,但被公司拒绝。随后,胡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胡女士是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并非公司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胡女士辞职时公司并不知其已经怀孕,因此公司同意胡女士辞职并无不当;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胡女士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于是裁决驳回了胡女士的请求。

      劳动合同解除权作为劳动者择业的重要权利,在职业种类多、交替快的今天显得非常重要。然而,“跳槽”常伴随着职业、生活不稳定的风险,孕期女职工在辞职前更要慎重考虑。要了解辞职的行为性质和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合同预告解除权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女职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辞职时不知怀孕不影响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

      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女职工主动辞职是其行使劳动权利的行为,如果行使权利的形式、时间节点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女职工根据真实意愿解除劳动合同,不会因为其不知晓自己怀孕而影响合同解除的效力。

辞职信不能随意撤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行为无效;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或者行为显失公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无效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发出辞职通知,是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为表现,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撤回。

      劳动者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同时,也应承受因行使权利带来的法律后果。在充分了解辞职风险,并有合适工作规划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才能较好地规避风险、达到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