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夫妻债务?----最高法院出台最新司法解释
时间:2018-09-20 来源:煦燕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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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和高某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孙某借款12万元,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陈某未归还孙某,经多次催讨无果,孙某将陈某和高某一并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某向孙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陈某予以认可,陈某应当向孙某偿还借款本息;陈某以个人名义向孙某借款虽发生在与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笔借款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孙某在庭审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陈某向孙某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并且没有得到高某的认可,因此不能支持孙某主张高某共同偿还借款的请求。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往往会共同借债用于买房、购车、医疗和教育等费用支出,并共同承担因此形成的债务。同时,夫妻双方串通“坑”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有法律、司法解释虽有规定,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的问题长期以来存在争议,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此类问题,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1月1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债共签”为原则

  《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配偶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尽可能地避免了无辜一方在毫不知情的状态下“被负债”;通过适当增加交易成本,以保障交易安全,减少事后纷争,从根本上提高交易效率,实现了婚姻法夫妻财产共有制和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有机衔接。

  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负债一般仅由举债人一方负担《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此规定对应“共债共签”原则,要求债权人对夫妻单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举债应尽注意义务,留存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据或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确认。

  “被负债”的夫妻债务案件可以申请再审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已经终审的案件,在再审程序中应当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