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本是用来形容孩子调皮、不懂事,有着相当程度的亲昵意味;而现在“熊孩子”这个词一出现,嗔怪少了,指责和无奈更多。为什么会是这样?
贵阳一个正在8楼屋内看动画片的10岁男孩,因为嫌楼外施工的电钻声太吵,用小刀将施工人员身上的安全绳割断,致使其身体悬在半空,最终消防大队紧急出动才将工人安全救下;襄阳4名小学生假期里感到无聊,钻入铁道线,将碎石放在铁轨上,导致两列动车被迫紧急停车,其中一列动车的车窗玻璃被弹起的碎石击中出现裂纹;哈尔滨的一个孩子在家中玩火被困,幸亏物业管理人员及时发现并报警后,才得以脱险......
“熊孩子”的破坏性事件频频发生,令人瞠目,也让人担忧。孩子的“熊”不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甚至可能影响到自己未来人格的发展,以致误入违法甚至犯罪的歧途,从而付出沉重的代价。
破解“熊孩子”难题家庭教育不能缺位根据《民法总则》《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而大多数情形下,“熊孩子”的出现与家庭教育缺位有着很大关系。
作为孩子的家长,应当着力提升家庭教育素养,转变不良的教育方式;要对孩子有足够的耐心,改善亲子关系;对孩子日常生活中的言谈举止进行仔细观察,让孩子在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中,培养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孩子做错事情后,家长不应当采取简单粗暴的体罚方式,要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与交流,对孩子进行正确教育引导,必要时向心理或教育专家求教。
“熊孩子”闯祸家长须买单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熊孩子”并不是天生的,让所有的孩子都能够健康地成长,是家长、学校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新的一年,但愿“熊孩子”少惹是非,祝愿孩子们天天快乐!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