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意外频发,责任该谁承担?
时间:2018-09-20 来源:煦燕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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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福建省一住宅小区内,三名儿童在景观水池边玩耍时倒在池子里,疑似触电后不幸身亡。花朵的凋落,令人痛惜,也再次为社会敲响警钟,儿童安全防范如何落实?出了意外,责任谁来承担?

  湖北某市去年发生的一个类似案件同样值得警醒:

  2016年9月的一个中午,夏明带着8岁的儿子小明在市公园管理所管理的公园内游玩,路过公园里的环保公厕时,因急于如厕,夏明把小明留在公厕一旁的湖边等候。夏明从公厕出来后没有找到小明,搜寻无果后报警,民警随后在公园一处湖面上找到了小明的尸体。夏明和妻子认为公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公园管理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就小明的意外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遂将市公园管理所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在市公园管理所管理的公园游玩时溺水身亡事实清楚,夏明作为小明的监护人,在明知附近有水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对小明加以警告,仍将小明置于其监视、控制范围之外,致使小明脱离监管而溺水身亡,夏明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市公园管理所作为公园的管理者,依法应当履行其管理职责及安全保障义务,虽在小明溺水处设有保安室、安装有监控摄像头,并有巡逻车巡视,但在小明无监护人陪同独自在湖边游玩时没有及时发现并警告、制止,导致小明溺水身亡,属管理不善,应当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市公园管理所赔偿夏明夫妇5万元,驳回了夏明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共场所是公众休闲、社交、工作的场所,应当配备齐全的安全保障设施,对儿童应有更加完善的保护措施。如果儿童在公共场所受到意外伤害,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公共场所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公共场所管理人如果疏于管理或救助不及时,或者公共场所设备未达到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对儿童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

  儿童缺乏安全防范意识,监护人监护缺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孩子最有效的保护来源于父母,父母监护不到位导致孩子受到伤害的,责任须自担。

  公共场所管理人以外的人实施伤害的,原则上由加害人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家庭来说,孩子是父母的掌上明珠,是家庭和睦长久的定心丸。孩子需要教育,更需要保护,儿童安全重于泰山。暑期将近,家长们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防范,约束孩子远离危险源;全社会应当共同努力,排除儿童安全隐患,共同为孩子营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