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妇女土地权益,集体决议不能“任性”
时间:2018-09-20 来源:煦燕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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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某与熊某同居生活并生育两个孩子,孩子们的户口一直随肖某登记在某村民小组。后该村民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发放补偿款时村民小组以肖某等三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拒绝向她们发放补偿款。肖某与村民小组多次交涉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母子是该村民小组的合法村民,应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待遇;村民小组以组民大会决议的方式拒绝向肖某母子发放征地补偿费,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肖某母子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决该村民小组向肖某母子支付征地补偿费四万余元。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全国各地出现征地热潮。然而,因征地产生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却时常在村民之间形成新的利益冲突,农村妇女尤其是一些出嫁、离异、丧偶的妇女土地权益频受侵害。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保护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里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村规民约不能侵犯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实践中,村民组织以村规民约限制或剥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侵犯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并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显示出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意义。无论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用于居住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都是农村妇女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最基本的生存保障。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需要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重视支持,也需要农村妇女朋友们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