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防止以村民自治为由剥夺外嫁女权益
时间:2018-11-29 来源:中国妇联新闻
分享到:

  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取得和丧失缺乏全国统一的、明确的、权威的判断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问题事关农民重要的基本民事权利,应由全国人大进行立法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防止简单以村民自治为由剥夺农村外嫁女的基本财产权利;

  二是在保护农村外嫁女合法权益时,有法律依据的要严格依法保护,有相关政策规定依据的也应加强保护;

  三是要加强与有关行政机关、妇联、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的沟通协调,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着力做好农村外嫁女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四是既要保护农村外嫁女的各类合法财产权益,也要依法保护农村外嫁女的人格权益,要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为农村妇女安宁祥和的生活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明确依法依规保护农村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农村外嫁女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表现在哪些方面?司法审判坚持怎样的标准?保护农村外嫁女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还需要在哪些方面加以完善?为此,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

  农村外嫁女权益保护是人民法院

  长期关注、努力解决的问题

  土地是农村妇女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意见》着重提到依法依规保护农村外嫁女的合法权益,请问做出这些规定是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顺应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做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

  今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以一号文件形式下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今年9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发布。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出重要指示和深刻论述,强调让乡村振兴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最终目的是要增进农民利益,让农民生活富裕、健康、安宁、文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的归宿在于农民全面发展。在保护农民权益方面,农村外嫁女权益保护是长期以来社会高度关注、尚未得到全面有效解决的问题。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长期以来高度重视服务和保障“三农”发展工作,出台了多部涉农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指导全国法院审理了大量涉农案件。今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意见》,对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针对新时代“三农”发展对司法工作的需求作了积极回应。

  农村外嫁女权益保护是人民法院长期关注、努力解决的问题。在起草《意见》之初,我们就打算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意见》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外嫁女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农村外嫁女权益保护的难点在于

  “两方”都挂不上,“两层”都靠不住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农村外嫁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呈现哪些特点?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农村外嫁女合法权益涉及“两方”“两层”法律关系。

  “两方”法律关系是指农村外嫁女与“娘家”一方和与“婆家”一方的法律关系。

  “两层”法律关系是指外嫁女作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成员与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关系和作为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实践中,农村外嫁女权益保护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两方”都挂不上。“娘家”认为女儿已经出嫁或者户口已经迁出,不应在本户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益,“婆家”不认可儿媳或者认为户口还未迁入,也不应在本户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益。

  二是“两层”都靠不住。农村外嫁女如果与丈夫一家相处融洽,其作为承包经营户的成员,财产权益一般都有保障。一旦农村外嫁女与丈夫离婚,因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户主通常是男方家庭成员,离婚导致家庭矛盾激化,离婚妇女从承包经营户分得土地和住房的可能性较小,农村外嫁女与承包经营户的关系破裂,这一层关系靠不住。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常已无多余土地可分,分户又面临诸多困难。失去承包经营户这一媒介,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也不牢固,妇女权益保护容易出现问题。

  三是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民房屋拆迁及安置纠纷中,农村承包经营户各成员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之间因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补偿分配发生争议,外嫁女的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害。

  四是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妇女谋生的手段更少,对土地的依赖相对较强,加之当地群众法律意识、男女平等意识较为淡薄,农村外嫁女权利保护问题更为突出。

  外嫁女权利保护本质

  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问题

  近年来,法院在办理涉及农村外嫁女权益保护相关问题时具体把握哪些原则?特别是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把握怎样的原则?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外嫁女权利保护问题本质上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问题。虽然一般意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来行使,但这一户中的成员也必然享有相应权益。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规定不明确,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取得和丧失缺乏全国统一的、明确的、权威的判断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问题事关农民重要的基本民事权利,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应由全国人大进行立法规定。因此《意见》并未对取得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但是要求各地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

  一方面,人民法院要尊重村民自治,村民要遵守自治规则,另一方面不能简单地以村民自治为由剥夺村民的基本财产权利,人民法院要依法依规保护农村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村民自治规则不能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防止简单以村民自治为由剥夺农村外嫁女的基本财产权利;

  二是在保护农村外嫁女合法权益时,有法律依据的要严格依法保护,有相关政策规定依据的也应加强保护;

  三是要加强与有关行政机关、妇联、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的沟通协调,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着力做好农村外嫁女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四是既要保护农村外嫁女的各类合法财产权益,也要依法保护农村外嫁女的人格权益,要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为农村妇女安宁祥和的生活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农村外嫁女合法权益保护

  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为更好地解决农村外嫁女的合法权益问题,法院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一方面,农村外嫁女合法权益保护需要各个部门通力协作、全社会共同关注。首先,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农村外嫁女权益保护工作,依法依规保护其合法权益。其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保护农村外嫁女合法权益的合力。再次,要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农村群众的法治意识,让社会各界自觉参与到农村外嫁女权益保护中来。

  另一方面,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根据司法审判经验,在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时,可以考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固定地生产生活,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等因素。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农村承包经营户成员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我们相信,通过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农村外嫁女权益保护这一我们长期想解决但又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最终会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