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间,这些法律问题应当知晓
时间:2020-02-03 来源:中原女性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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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春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来势汹汹。面对不断攀升的确诊病例,全国各地、各部门纷纷做出响应,风雨同舟,共克时艰。

  然而就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之时,谎报疫情、制造谣言、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却给防疫工作造成严重困扰。那么,疫情期间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又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1.随着疫情的不断蔓延,各省市纷纷采取“封城”措施,加强人员出城入城防护。但是,仍然有人仍选择悄悄“逃离”,其中有人已经出现发热症状。

  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网传有患者拒绝隔离,撕医生的防护服甚至摘掉口罩吐口水。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隔离治疗过程中,如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的,可能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疫情面前,公开是最好的稳定剂,透明才会减少恐慌。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如果未按要求预防、控制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隐报瞒报、不执行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等行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加重的,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应当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编造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该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4.随着疫情防控措施的不断升级,口罩、医用酒精、双黄连口服液脱销断货;各大超市蔬菜等物资遭到哄抢。一些不良商家借此机会哄抬物价,天价口罩、天价白菜引发舆论哗然。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的,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防疫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所得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这个春节注定不同寻常,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却是最考验团结精神的时候。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让我们共同努力,早日战胜这场看不见硝烟的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