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大多数企业开始复工复产。在党和政府的统筹下,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生产经营,一场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的战役已经全面打响。复工复产工作中,应注重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以助力疫情防控,推动企业发展。为此,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对广大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解答。
问题1:外地职工返岗是否需要隔离?
外地职工返岗、新招录的外地职工,应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确定是否需要隔离以及如何隔离。
问题2:职工被依法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问题3:职工因被依法隔离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不能。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4:因疫情影响无法返岗的职工,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在受疫情影响的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问题5:企业能否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或曾患有新冠肺炎(已治愈)为由拒绝录用人员?
不能。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或曾患有新冠肺炎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患有新冠肺炎后被治愈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患有该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
问题6:企业复工复产,应做好哪些疫情防控措施?
企业应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以及生产过程中防护、疫情应对、个体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生产过程中加强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洗手等设施,做好工作场所、宿舍、食堂等区域清洁与消毒,尽量避免或减少职工聚餐和集体活动,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问题7: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问题8:缺工企业与尚未复工的企业之间实行“共享用工”的,原用人单位应如何保障职工权益?
“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问题9:企业职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应否认定工伤?
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问题10:受疫情影响企业逾期办理社保业务,是否会影响职工个人权益?
不影响。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问题11: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如何处理?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在做好科学防控的同时,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稳定物资供应和社会预期、维持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是全社会共同的心愿。为此,企业和职工应同舟共济,相互体谅,依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共克时艰,共盼春来。(作者: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李煦燕、沈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