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河南印发实施意见,事关所有3岁以下孩子!
时间:2020-04-10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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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9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年底,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均建立1家—2家符合我省实际、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年底前,各省辖市至少建一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根据《意见》,今年年底,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均建立1—2家符合我省实际、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性、多层次覆盖全省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进一步得到满足。

  鼓励用人单位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

  针对“上班族”无法照料婴幼儿的现实痛点,《意见》提出,我省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同时,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针对婴幼儿生活照料、保健护理、个体发展等情况,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鼓励有条件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

  小区如果有专门照护婴幼儿的机构,将十分便利。对此,《意见》明确,各级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基本需求。

  我省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明确,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招收2—3岁的幼儿。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控报警系统要确保24小时设防

  《意见》要求,我省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及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建设专业化、规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同时,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要确保24小时设防,实现主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视频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

  加强管理,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

  在管理方面,我省强调,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虐童、性侵儿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同时,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水电气实行居民价格政策

  对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河南将给予实实在在的政策扶持。

  《意见》明确,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政策。

  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规定免征契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可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有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托儿所等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开展辅助性工作。公益性岗位申报比例原则上按照城市社区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中婴幼儿人数与公益性岗位100∶1的标准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并交纳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