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禁止范围拟进一步扩大
时间:2020-06-30 来源:中国妇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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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禁止范围拟进一步扩大

  ——专家谈未保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6月28日上午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未保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有哪些亮点,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

  二审稿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

  在苑宁宁看来,未保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作了系统性修改,更加聚焦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

  二审稿在司法保护部分删除了一审稿关于监护中止制度的规定。在苑宁宁看来,这一修改背后的理念是家庭监护出现问题,政府应当积极提供干预服务,支持和帮助家庭具备恢复良好家庭监护环境的能力和条件。如果具备法定情形,要及时、擅于、敢于撤销监护人资格。在保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前提下,尽最大努力恢复家庭监护功能,不轻易将未成年人带离家庭。

  苑宁宁告诉记者,二审稿针对学校保护中的薄弱环节增加了一些规定,包括“六个不得”,即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等。

  二审稿增加一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客观、审慎、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苑宁宁看来,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案件往往成为舆论热点。很多媒体报道过程中,着重呈现案件的细节,讲述故事,对未成年人保护非常不利。这一规定有利于避免伤害未成年人名誉、隐私,避免二次伤害。

  二审稿在相关条文中增加规定,禁止非法送养、非法收养以及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骚扰。

  苑宁宁告诉记者,实践中,确实有些地方学校老师对初高中学生性骚扰。采取的措施通常是解除聘用关系,取消教师资格,处罚存在一定困难。二审稿明确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骚扰,如果老师再对学生性骚扰,将可能面临治安处罚。此外,民间收养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二审稿开宗明义禁止非法收养,从普法角度再度明确非法收养是法律所禁止的。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录用人员禁止范围进一步扩大

  草案二审稿对网络保护一章的结构进行调整,从原来的11条扩充到18条,增加了六个方面的规定。

  “二审稿全面充实了网络保护内容。”苑宁宁说,一审稿着重在网络企业、网络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二审稿主要增加了父母和学校在网络保护方面的具体责任。

  苑宁宁举例说,比如二审稿规定,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学校不得允许未成年学生将手机等智能终端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保管。实践中很多学校禁止带入,但是带入学校后老师能否暂时管理手机,合法性受到学生质疑。二审稿的相关规定赋予了学校明确的责任。

  “网络游戏服务管理方面,二审稿明确国家要建立认证和管理系统。”苑宁宁告诉记者,一方面国家要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同时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网络游戏后面的时间管理、消费管理等,前提都是保证能够准确识别出正在使用网络服务的是未成年人。

  苑宁宁告诉记者,二审稿比较大的亮点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录用人员的禁止范围进一步扩大。一审稿规定,招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二审稿删去了“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修改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也就是说,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从业禁止不仅是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只要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就不能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强制报告主体范围限缩更有可行性

  “二审稿对法律责任做了精减,相应加大了处罚力度。”苑宁宁说,其一,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除了训诫,增加了责令其缴纳保证金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处罚更进一步;其二,对一些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罚款数额有所提升,可以达到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审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争夺抚养权。

  “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争夺抚养权”是二审稿新增加的规定。苑宁宁说,实践中大量存在一旦离婚就抢夺、藏匿孩子的现象,另一方即使获得抚养权也无法直接抚养孩子。二审稿这一规定开宗明义禁止这种方式,具有进步意义。

  二审稿对强制报告制度作出了调整,规定,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在苑宁宁看来,二审稿对强制报告的主体范围有一定限缩,“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而一审稿的规定是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即所有公职人员。所谓强制报告,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二审稿的规定有合理性,合理限定强制报告主体,保证强制报告的严肃性和可行性。

  同时未保法修订草案对报告制度做了二元化设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苑宁宁认为,“任何组织”包括了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如果对未成年人不负有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现问题,报告的渠道是畅通的。

  在苑宁宁看来,二审稿关于强制报告主体范围进行限缩的同时,相应提高了报告的范围,增加了疑似受到侵害也应当报告。“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有能力发现疑似情况。”

  “强制报告制度追责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判断强制报告主体应当报告而不报告,谁去判断,如何判断。实操层面难度大。”苑宁宁说,二审稿对强制报告的法律责任作出谨慎性的规定,为制定下位法、部门规范性文件等留出空间。

  相关问题需进一步完善

  二审稿增加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有些地方的酒店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宾馆成为未成年人被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从事不良行为的场所。”苑宁宁告诉记者,二审稿规定加强酒店宾馆办理未成年人入住的注意义务,是一个进步。同时,该条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明确。异常情况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住宿经营者如何发现是个难点。建议酒店管理人员发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入住酒店,应当核实其身份,核实其监护人的知晓情况,没有问题才能为其办理入住。变事后报告制度为事前核查和预防制度。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具体负责部门,草案规定由民政部门承担,二审稿作出了修改,规定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承担。在苑宁宁看来,二审稿的这一修改不利于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目前缺乏统筹、缺乏协调的问题。而缺乏统筹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最大症结。

  关于二审稿第二十三条增加“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争夺抚养权”的规定,苑宁宁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细化相关规定,防止通过抢夺、隐匿子女的方式争夺抚养权,比如抢夺、隐匿未成年人子女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总体来看,父母和监护人法律责任依然显得比较单薄。”苑宁宁告诉记者,建议增加处罚措施,加强父母的法律责任。二审稿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职责,没有明确的后果,治安管理处罚法无法对此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没有严重后果,也不构成遗弃罪。因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除了没收保证金,能否处以罚款、拘留,能否构成犯罪,需要进一步明确,做好衔接。

  苑宁宁认为,目前普遍存在以身高为理由一刀切限制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未保法修订应当在法案中明确规定不能以身高为理由限制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此外,建议增加规定,父母应当在家庭用车中安装儿童安全座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