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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矛盾,丈夫竟藏匿未成年子女?

时间:2026-05-21 来源:豫法阳光 分享:

  夫妻闹矛盾

  丈夫竟将不满两周岁女儿

  擅自带离、阻挠探望

  妻子无奈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将如何依法处置?

  基本案情

  崔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2026年2月某晚,崔某与张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某在崔某住处强行抱走不满两周岁的女儿后藏匿,拒不告知孩子下落。崔某多方了解得知孩子由祖父母看护后,多次要求探望、照顾均遭张某拒绝阻挠,后孩子被再次转移隐匿,导致崔某无法正常履行监护职责,亲子联系中断。崔某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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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享有平等的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夫妻双方即使在离婚诉讼期间,也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夫妻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对方的违法行为。

  张某将尚在哺乳期的女儿私自带离的行为,有违婴幼儿的生理和心理需求,人为割裂亲子关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法院最终依法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张某将婚生女送回崔某处,由双方共同履行抚养监护义务。同时明确告知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或分居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抢夺、藏匿等方式控制未成年子女,侵害另一方平等行使监护权和探望权的,属于人格权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明确:父母一方或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作出人格权侵害行为禁令的两个审查条件,一是存在正在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二是合法权益存在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迫性。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签发禁令,能够快速让未成年子女恢复到原来的生活状态,是人格权保护事先预防大于事后赔偿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对不法行为形成有力的法律震慑。